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确 认
第七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确 认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