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确 认

第七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确 认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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