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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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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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