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