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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