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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