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确 认 第六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二章 确 认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