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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