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一)嘉奖;(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三)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