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批准奖励的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