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