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