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七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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