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