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九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九条 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