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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