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