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