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八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八条 省计量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完善全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量值传递体系规划,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有专人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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