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九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九条 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