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发。
制造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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