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采用校准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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