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采用校准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