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十七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 第十七条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及其授权范围,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强制检定,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授权单位报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强制检定,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授权单位报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