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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