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