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11-25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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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 第三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 第四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 第五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 第六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 第八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八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 第九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九条 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第十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二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 第十三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 第十四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劳动... 第十五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收集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集体协商中充分表达本方的意... 第十六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劳动者一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 第十九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 第二十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一)当...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一)本行业的最低...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一)本区域的最低...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组织召开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也可以...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劳动者一方应当将集体合...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地方工会应当按照规定...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第四十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者提起...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依法履行集体协商职责的协商代表给予不公正待遇,进行打击报复,未经协商代表本人...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