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