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一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