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依法履行集体协商职责的协商代表给予不公正待遇,进行打击报复,未经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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