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