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