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罚建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地方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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