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工会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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