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七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劳动者一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