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