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