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劳动者一方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