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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