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