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