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