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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