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周期和次数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集体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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