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