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组织召开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也可以经受该合同约束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职工大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获得通过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获得通过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