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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