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