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章 综合性、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
(七)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
(七)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