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