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编制和提交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和有关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
(三)未按要求研究处理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意见,或者未按要求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未按要求研究处理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五)未将派出机关(机构)编制的预算纳入设立该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本级预算的;
(六)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属于其任命或者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免职或者罢免。
(一)未按规定编制和提交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和有关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
(三)未按要求研究处理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意见,或者未按要求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未按要求研究处理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五)未将派出机关(机构)编制的预算纳入设立该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本级预算的;
(六)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属于其任命或者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免职或者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