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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