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