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建立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紧急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