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9-30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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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 第四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扶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 第五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第六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 第八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八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 第九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预防... 第十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及时调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纠纷;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 第十一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综合治理机构、司法所、家庭暴力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二条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施暴情况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 对正... 第十三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 ... 第十四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对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依... 第十五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五条 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 第十六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家... 第十八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应当为其向人民... 第十九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九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或者... 第二十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对疑因家庭暴力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人...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组织或...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建立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紧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应当设置家庭暴力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举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法律咨询。...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家庭暴力行为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对家庭暴力的投诉、求助不...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