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五条 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