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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