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